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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j9九游会官网方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04: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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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指导意见》对采用电子化台账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作出相关指导意见,省、市局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制定了工作目标即:

  (一)_月__日前完成食品批发企业配置电子设备终端和电子台账软件安装全覆盖。

  围绕“全覆盖、全运行”工作目标,要求监管人员明确电子化台账监管相关概念:

  食品批发企业:是指食品批发销售到终端零售食杂店的经营户,包括从事批发的个体户及批零兼营的经营户。

  “全覆盖”的标准:一是食品批发企业均已配置电子设备终端,并安装有电子台账软件。二是食品批发企业索证索票制度确已建立,内容完备,符合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的要求。三是食品批发企业能向购货方提供电子打印的工商部门统一规范的纸质或磁介质供货凭证。

  “全运行”的标准:是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全部食品批发企业均按要求实行电子台账管理,辖区内预包装食品零售商基本上做到货源于批发企业,票使用电子单据,证齐全合法有效,不存在“三无”及过期食品。

  经营范围要求进一步明晰。为了便于区分食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加强食品批发企业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的监管,要求各辖区工商所对流通环节新开办的食品经营户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栏必须注明“批发”或“零售”字样,对已开办未标明“批发”或“零售”字样的食品经营户应及时变更后重新予以标明。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倒查食杂店经营台账,发现营业执照是食杂店却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户要及时予以变更,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批发”或“批零兼营”字样。

  告知食品批发企业的准入门槛。对新开办或新变更的食品批发企业,告知企业一律要求配备电脑、针式打印机,并安装符合省工商局要求的电子化台账管理软件。同时要求业主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培训,确保电子化台账管理软件的正常使用,确保电子台帐及索证索票的建立。

  加强食品经营户开办前的行政指导。一是加强食品经营户的办照指导,并要求食品经营户签订《食品销售安全承诺书》;二是食品批发企业要求使用电子化台账管理,做到销货开出全省统一的电子单据,并及时装订成册作为销货台账;三是食品零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要求索要全省统一的进货电子单据,并及时装订成册作为进货台账。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实行索证索票及进销货电子台帐管理,建立并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在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并索取各品种食品的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仔细查验后要求纸质建档备查。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建档资料要及时进行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各品种食品的检验报告,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对进口食品(如进口酒等),每批次都要向供货商索取有效商检证明、海关证明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食品批发企业应将每次购入食品的商品条码、商标品名、包装规格、单位、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及时、如实地录入到电子台帐中,并将进货凭证按时间顺序分类装订成册。

  食品批发企业向零售商供货时应当做到电子开单,并向零售商提供省工商局确定的标注有“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示:该供货凭证可作为进货台帐,请注意保存_年”字样的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并加盖批发企业印章或者经营者签名,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供货凭证内容应当如实填写,不得漏填或不填。

  食品批发企业应自觉主动向购货商(仅指从事二级批发的购货商)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食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电子台账保质期管理的有关提示,定期检查,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同时报告辖区工商所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发现不合格食品,要立即通知零售商停止销售并召回未出售的食品,同时报告辖区工商所。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将所索取的各种证、照、检验报告、进货凭证及销售凭证等相关档案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_年。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监管,积极为工商部门食品电子信息采集提供数据。

  对前店后厂并从事食品批发经营的企业、从事冷冻食品批发的企业,要求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有条件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的单位可逐步延伸到肉品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蔬菜批发市场和水果批发市场等批发市场开办单位。

  应当实行食品电子台帐管理,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并做到食品安全管理“六项制度”上墙。

  首次购入某种食品要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查看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以后向同一供货商购进同一商品的只须向供货商索取供货凭证。各种食品的检验报告,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各类证、照及检验检测报告等要按时分类整理归档并保存二年,有条件的可将其扫描实行电子管理。

  每次购入进口食品时,要及时向供货商索取有效商检证明、海关证明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实行、统一配送的连锁店(或连锁超市),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各连锁店(或连锁超市)可以凭总部统一配送单作为进货凭证,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总店的标准自行索验相关证、照、票,并整理归档。

  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临期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辖区工商所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各商场、超市要积极为工商部门提供商品信息有关数据,并主动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检查。

  首次购入某种食品时要严格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向供货商索取在有效期限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确保供货主体资格合法。

  每次进货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电子打单的供货凭证,并仔细核对食品的商品条码、商标品名、包装规格、单位、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与食品标识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应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供货凭证。

  妥善保管好进货凭证,将进货凭证按月或按季装订成册。保管期限自该品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_年。

  对未能提供电子打单的供货凭证的食品应加强质量监管,在书式台账中如实记录,同时要求供货商提供该批次商品的检验检疫报告,对不能提供的则不能接受该批次食品,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报告。

  (一)督促食品批发企业、零售商、市场、超市(商场)建立索票索证制度和进(销)台账制度。

  (二)督促食品批发企业按照规定向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索取有关证、照及检验检测报告等。

  (三)督促食品批发企业实行电子台账管理,定期检查批发企业是否使用省工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是否电子打单,供货凭证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四)定期检查超市、食杂店的进货台账,查看台账是否按规定装订、是否索取全省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内容是否完整等。发现未按要求建账的,应及时要求整改,同时要立即追查批发企业。属于本辖区内的批发企业,由辖区工商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教育;若批发企业非本市辖区的,片(段)长应当将有关情况向市局市场合同股报告并汇总后上报市工商局,由市局通报该供货商所在地的工商局进行处理。

  (五)定期采集食品批发企业的商品经销数据,抽检并导入到“商管系统”和食品安全备案数据库中。

  (六)定期对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要立即依据有关规定下发停止销售通知书等,并依法进行查处。

  (七)检测中发现的及上级通知或报刊、广播等媒体刊播的不合格食品,立即由辖区片(段)长通知该项批发企业、零售商停止销售,并组织人员到该项批发企业、零售商进行检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封、下架、追回不合格食品,并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按照市工商局领导布置安排,本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任务分解到人到岗”的原则,成立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实行电子化台帐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各工商所所长、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场合同股由副组长兼任主任,成员由、、、等人组成,同时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负责落实“全覆盖、全运行”具体工作。

  (一)城郊工作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市场合同股_人、注册股_人、个私协会办公室_人、检查大队_人、工商所人员。

  (二)城区工作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公平消保股_人、_____投诉台_人、消委会办公室_人、检查大队_人、工商所人员。

  (三)童游工作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市场合同股_人、法制股_人、商广股_人、工商所人员。

  (四)乡镇工作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办公室_人、人教股监察室各_人、、工商所人员。

  (五)督查协调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主要负责落实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实行电子化台帐管理全覆盖全运行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工作。

  (六)软件安装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主要负责“三元”软件的安装、使用培训、维护工作。

  (七)宣传报道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辖区工商所相关人员,主要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一)第一阶段:_月__日前,对已摸底在册的__户流通环节食品批发户实行电子化台账全覆盖。

  (二)第二阶段:_月__日前,彻底完成流通环节从事食品批发摸底及电子化台账全覆盖工作。

  (三)第三阶段:_月_日后,全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实行电子化台账全运行工作。

  (四)第四阶段:_月__日前,完成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电子化台账“全覆盖,全运行”督查、整改、规范工作。

  根据省、市工商局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了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党组书记、局长张新荣同志任组长,副局长王兆文、刘晨、雷光英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经检分局、市场监管室、注册登记室、“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及各工商所负责人为成员的监管领导小组。根据我县食品流通领域的特点,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先后制定下发了《高台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高台县工商局“两节”市场检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及《高台县工商局食品监管应急预案》,从组织领导、任务落实及工作措施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要求。同时,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行政管理目标责任书当中。年初与各室、经检分局、工商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工商所、分局又将监管内容、任务分解细化给各巡查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分工抓,分局、工商所重点抓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与此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坚持做到“三个一”,即“一月一法一考”,组织开展以案学法,重大执法行动先行培训活动,积极探索培训载体,加强对新理论、新知识、新内容的学习培训,有计划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常规知识、假冒伪劣商品鉴别知识、适用法律法规知识、办案文书处理等为内容的知识更新活动,特别是今年四月十七日至四月二十一日举办的“工商执法大练兵”活动,有力促进了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高,为发挥工商职能,提高执法效能,稳步推进、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充分利用“3.15”、“12.4”等法制宣传日,拟定节日宣传主题,通过在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刊载法律法规知识和典型案例,在市场、商场、饮食门店粘贴标语,悬挂横幅,搭建食品安全咨询台,成果展台等宣传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意识,使工商维权贴近了生活,贴近了实际,贴近了消费者。截至目前,共发放宣传材料10200多份,参加5000多人次,设立了现场投诉、举报,法规宣传咨询,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等制度和消费知识展板5块,悬挂横幅22条。现场接受咨询人数400多人,受理投诉案件1起,与所有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门店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二是深入开展消保维权进社区、进学校、进市场、进乡村活动,大力宣传消保维权知识,识别假冒伪劣商品、广告常识。到目前为止,我局在9个乡镇、135个行政村建立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联络站,选聘了266名联络员,使消保维权网络向农村拓展,农民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使“12315”维权体系在打假维权,调节食品安全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三是以平时检查、重大节日为宣传契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形成了打假维权,净化市场,人人有责的食品安全监管氛围。通过集贸市场集中宣传、平时检查逐户宣传、重大节日设立展台、咨询台讲解宣传等形式,逐步提高了广大生产者、消费者的参与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四是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人意识和职业道德。截至目前,我局通过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发放食品安全典型案例警示材料、相关法律法规材料等学习教育形式,使食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了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常识,堵塞了假冒伪劣食品在流通领域内的存在空间。

  一是严把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关,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准入体系,进一步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自律制度,结合经营者自查自纠,重点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等4个制度,突出抓好批发市场、超市、商场和食品批发企业,在全县城乡开展了创建“食品放心消费示范店”活动,向“爱家超市”等30户食品经营单位授予“食品放心消费示范店”牌匾。二是通过扩大12315网络和聘请食品安全监督员,充分发挥广大消费者和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着力构建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积极推行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加强对食品退市的监管,防止已退市的食品改头换面二次流入市场。统一制订和印发《高台县食品经营行业自律规范》汇编1600本,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应当遵守的规范、关于实行索证索票和建立进销货台帐,实行对食品质量负全责等制度,要求经营者人手一册。在2004、2005年度推行重要商品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进销货台帐制度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又加大了工作的力度,在全县食品经营者中又认真落实了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进销货台帐制度,共检查纠正经营资质存在问题的食品经营者241户、进货检查验收存在问题的26户、食品商标广告存在问题的6户。至目前,已发放商品信誉卡10万多份,进销货台帐800本,签订食品责任书1000余份。今年,由于我局加大了食品安全的整治和市场巡查监管的力度,运用“星级”管理强化对经营者的分级分类监管,通过推行重要商品索证、索票、备案和建立进销货台帐制度,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经营假冒伪劣和过期食品等违法违章行为明显下降。使食品质量监管工作不断加强,食品质量明显提高,从而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和加强监督检查,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三是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国家工商局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意见”的工作要求,我局将食品监管工作的重心下移,实行食品安全片、段长负责制,构建了食品安全监管“五结合”模式,即“工商所与经营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市场监管责任区责任人与市场巡查相结合;食品安全监管与经营者建立、落实自律制度相结合;常规检查与食品安全预警应急处置相结合;教育警示与加大食品安全大案、要案查处力度相结合”,有效地发挥的工商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四是结合“百城万店无假货”、“名优食品入乡进村工程”和“三绿工程”等活动,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放心示范店”、“放心示范超市”、“放心示范市场”等创建活动,树立典型,鞭策后进,营造放心消费市场。截至目前,以在全县城区及各乡镇建立“放心示范店(超市)”30个。

  (一)、继续加大清理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的力度,严格规范食品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结合2005年度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依法清理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市局的要求,对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结合日常监管依法对全县1552户进行全面清理,主要内容包括证照是否齐全有效、经营事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年检和验照是否通过等,建立健全了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档案,监管记录和监管记录卡等登记注册基础资料,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2005年,我局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共取缔食品无照经营户200多户,罚款60000余元。今年上半来,又查处食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案35起。

  (二)、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长效监管机制为目标,全面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结合工商e6办公系统,按照各工商所管辖范围,初步建立了食品经营主体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档案、食品经营主体注册登记电子档案和经济户口数据库,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通过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不断提高食品经营主体职业道德,强化自律意识和社会意识,从主观上杜绝了食品不安全案件的发生,促进了食品流通的良性运行。

  (三)、继续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良心运行,我局以重要节假日为契机,以元旦、春节、“五一”、“六一”为基点,以城区社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以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粮油、肉类、蔬菜、食品、饮品、保健品、水产品、酒类、儿童食品为执法检查为核心,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重点区域,先后集中开展了儿童食品市场、农村食品市场、包装食品、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月饼市场及节日市场、秋冬季食品市场等10次大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通过对全县经营食品其中的800户零售经营门点,8家超市,3家商场,36家宾馆(饭店、餐馆)的餐饮操作间,25户食品批发经营户进行多次检查,特别对有文件通知的涉“红”食品及其它食品,对照企业名单、商品名称、品牌、批次、生产厂址等项,重点进行了清查,扎实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有效维护了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至2006年6月底,共检查经营门点3561户次,检查商品10大类194个品种,1800多个计量单位,下达违章警示通知96份。扣留收缴假冒伪劣或“三无”商品总价值4万余元。

  (四)、继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行为。今年,按照总局制定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五个到位”、“六查六看”的要求,我局将食品安全监管的任务和责任认真落实到每个基层工商所,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基层工商所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到位;市场监管责任区、责任人和市场巡查到位;食品质量监管和经营者自律制度到位;查办食品违法案件和取缔无照经营到位;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申诉和预警与应急处置到位。做到了一级抓一级,并对规范情况和落实“五个到位”情况进行了自查,逐所验收。结合高台实际,制定了我局《工商所落实〈规范〉考核办法》,突出“五有、一落实”。即,有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有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档案,有监管记录和监管记录卡、监管责任书、责任区和责任人分布图,有市场巡查和查办食品违法案件登记簿,有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责任书;全面落实食品经营行业自律规范。同时,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的意见,制定了《高台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强化工商所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落实。

  五、整合社会资源,强化社会监督,努力构建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因素,逐步形成“珍爱生命,关爱生活,杜绝伪劣,安全消费”的社会氛围,我局不断整合社会资源,畅通监督渠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首先,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了广大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使老百姓足不出户,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以“12315”行政执法网络为依托,充分发挥“一会两站”作用,形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受理投诉、案件查处、跟踪督办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减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监管工作效能。第三,与消费者协会,食品行业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社会监督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第四,充分利用报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及时对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予以曝光。第五、积极发挥工商行政检查职能,组织行政效能检查组,日常监管、临时抽查与明察暗访相结合,加强监管,并将履行职责的程度,完成任务的情况与单位工作效能、个人工作业绩相结合,确保了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落实。

  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只依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显得有些股单力薄。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积极加强与质检、药检、卫生、经贸、公安、广电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执法资源,增强执法效能,充分发挥团队精神,形成协调、统一、效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扎实有效。在历次联合执法工作中,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作详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统一协调指挥,责任落实到位,使联合执法行动去得了阶段性成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截至目前,我局会同其他部门联合执法12次,涉足全县范围,出动执法车辆36台次,执法人员64人次,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七、食品经营,食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我局在今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努力的方向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不包括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电视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销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地点,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混业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种类主次确定经营种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结果报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户外公共场所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教育、规划、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

  接受和处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六)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登记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发,备案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从业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小摊贩应当留存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凭证及其他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做到清洁环保,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

  第十六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检查食品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及管理制度。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五日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出租人不得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用于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具备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所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换证。原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对确需变更的,原登记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生产过程中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分开;

  (一)乳制品、饮料(含饮用水)、调和食用油、配制的酱油、配制的食用醋、用酒精勾兑的白酒、预包装肉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三)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第二十六条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二十八条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换证。原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经营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对确需变更的,原登记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鲜乳制品、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小食杂店经营者不得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第五章食品小摊贩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考虑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方面的因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根据食品小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划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小摊贩经营。

  经营地点、摊位的分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数和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从事食品小摊贩经营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

  食品小摊贩不得制作销售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和生鲜乳制品,不得销售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第三十三条食品小摊贩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和居民日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环保等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食品小摊贩不得在设区的市、县(市)城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经营。第六章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食品传统工艺的保护,对富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鼓励通过连锁、联合生产经营,形成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鼓励、扶持本地历史悠久的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和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循便民原则,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提供便利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乡镇、街道已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登记证和食品小摊贩备案卡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代为办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公示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其办理证照、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制定分类监管措施,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免费培训等方式,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公开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案件查办的程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相关信息,发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现有的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人才,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推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依法共享食品检验检测数据,逐步实现网络化查询。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予以公开。对诚实守信者予以鼓励;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督促整改。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黑名单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在吊销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五)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者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以及收治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后一年内又重新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四十九条已取得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

  第五十条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登记备案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当事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检查、记录、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决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登记证和备案卡的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五十六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新区、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要求(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各地在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中,必须紧紧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顿力度。一是要加大对农村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严把注册登记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经营主体资格;二是要加大对农村城镇、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庙会和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等经营食品的监管力度,狠抓重点区域的整治,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三是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点、小餐馆的监管力度,狠抓重点场所和经营者的整治,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四是要加大对消费者反映强烈和与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品种的监管,狠抓重点品种的整治,突出抓好粮、油、肉、蔬菜、酱油、食醋、禽蛋及其制品、饮料、糕点、酒类、水产品、豆制品、奶制品及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品种,切实保障食品质量,严格规范食品质量准入行为;五是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经销病死禽畜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以及利用农村作掩护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要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六是要加大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力度,发挥其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村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各地要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实施,以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和农村消费者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整顿工作的标准,务求整顿取得实效。

  深入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各地要把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着力解决本地区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要集中开展重点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突出抓好粮、肉、蔬菜、奶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饮料、酒类、调味品、食用油、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等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病死肉、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要集中开展重点区域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为重点,突出抓好小食品店、小摊点、小作坊、小市场的专项检查,要集中执法力量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坚决取缔无照商贩,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三是要集中开展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春季以包装食品、腌制食品、干菜制品等为重点,突出抓好保质期限、添加剂使用、标注标识等问题;夏季以冷冻食品、生鲜食品、饮料饮品等为重点,突出抓好冷藏条件、过期变质、食品卫生等问题;秋冬季节以散装食品、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干果、坚果等为重点,突出抓好规范标注、药物残留、掺杂使假等问题。要以“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为重点,突出抓好月饼、糕点、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酒类特别是白酒等节日性食品,重点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切实保障食品节日和季节性消费安全。同时,各地还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重点品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切实解决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四是要集中开展对重点食品经营企业和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经营企业为重点,突出抓好市场和经营者自查自纠和自律工作,认真落实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由基层工商所按辖区逐户检查排查,监督经营者自查和整改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严格规范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

  强化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要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结合今年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进一步清理规范主体资格,并予以特别标注,切实做到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依法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和无前置审批许可经营食品的,坚决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查处。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重点监管,继续推进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诚信体系建设。

  严格食品质量管理和质量监测,加强对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程监管。要继续推进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监督和指导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重点食品企业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食品经营者质量管理责任,切实对消费者负责。继续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食品安全示范店”等活动,积极推行食品质量协议准入、场店挂钩、场厂挂钩等制度。继续认真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按照企业自检、消费者送检和工商机关抽检的办法,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要加快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快配备快速检测车、检测箱等设备,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食品质量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并充分运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测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引导科学合理消费。要对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裸装食品、冷冻食品、现场制作食品和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并对消费安全危害大的食品探索按风险度进行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对不合格食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并对退市食品进行跟踪监管,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确保不合格食品及时规范有效退市。

  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要认真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切实把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强化日常监管。要以“六查六看”为重点内容,改进措施,创新方式,完善制度,逐步建立起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要不断创新基层监管方式方法,借助信息化网络、现代办公设备和快速检测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基层日常监管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要加强对基层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改善基层执法装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巩固发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围绕粮、肉、蔬菜、水产品、奶制品、豆制品、酒、饮料、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消费者投诉多的食品开展重点品种专项执法检查;围绕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执法检查;围绕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经营门店等开展重点场所和落实经营者自律制度的专项执法检查;围绕“五一”、“十一”、中秋、元旦、春节和夏季、秋冬季开展节日食品和季节性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主要解决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以及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落实经营者自律,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努力确保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重点,认真适时组织好专项检查。

  二、加大对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要集中执法力量,强化案件查办工作,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经销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和食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等违法案件,特别要抓好对大要案件的排查和查处工作,认真清理积案。要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经得起司法行政诉讼的监督。要健全食品违法案件受理、查办、督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严格办案纪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对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案件涉及生产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既要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又要将有关情况通报质检、卫生等部门。对涉嫌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举报食品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要按照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三、严格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清理和规范经营主体资格。要坚持依法登记注册,严格注册程序,对食品生产经营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坚持先证后照,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受理办理登记注册。对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申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在核定经营范围时应注明食品生产销售或经营项目。要结合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和日常市场检查,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每年对食品经营主体资格进行逐户清理和规范,重点核查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对许可证失效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否则,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取缔食品无照经营。对查处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要与质检、卫生等部门互相通报证照监管信息,及时将食品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发放、注销、吊销等情况抄告质检、卫生等部门。

  四、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大力推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要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严格食品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机关要通过计算机网络或书面文书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区域基层工商所,工商所要落实人员及时认领,并结合市场巡查对本辖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经济户口管理。要结合金信工程的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主体注册登记电子档案和经济户口数据库,并逐步实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商所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联网。基层工商所要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行一户一账一卡制度,即对每户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登记台账和经济户口卡片,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规范有序。严格实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要结合全国工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制度的实施,根据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研究制定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结合市场巡查,依据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情况,将本辖区食品经营主体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重点监管。要尽快建立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数据库,逐步建立省级范围内的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计算机网络系统,最终实现与总局联网和省际之间信息共享。

  五、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职能作用,不断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将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基层工商所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落实监管人员、监管任务、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重点监管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以基层工商所为单位将其所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监管责任区,落实具体监管责任人,实施“两图一书”管理模式,即: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要加大基层工商所对食品市场的巡查力度,坚持“六查六看”,即: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要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严格登记对每户经营者的巡查记录,按户健全市场巡查监管档案,并与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有机结合,全面地反映每户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的真实情况。要不断创新基层监管方式方法,借助信息化网络、现代办公设备和快速检测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基层日常监管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改善执法装备,提供监管经费和人员的保障,确保基层工商所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六、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确保农村食品消费安全。要把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努力建立农村食品市场质量安全防控体系,在农村大力推行*维权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建设和食品安全监督站、义务监督员制度,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和监督工作,不断提高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及依能力。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城市、县城、乡镇等区域和农村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批发企业及送货上门经营活动的重点监管,严厉打击以降价促销等名义面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对农村小食品店、小商贩、小摊点、小作坊、小集市的监管,特别要抓好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旅游景区和农村消费比较集中的场所经营食品的日常巡查和集中整治。要严厉打击和查处农村食品市场的无证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和经营过期霉变、有毒有害食品及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农村食品消费安全。积极支持商务部门推行农村连锁超市、便利店等现代流通网络的建设,引导游商小贩进店、入市或定点经营,不断完善和规范农村食品销售的设施和条件,促进农村食品市场的繁荣稳定与安全。

  七、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和经营者自律管理,严把食品入市质量关。各地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体系,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主动退市等制度,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鼓励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与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及加工包装食品的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监督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切实从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要把食品经营者落实自律制度的重点放在商场、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批发企业,监督其内部经营各环节的食品质量管理,强化食品经营者的质量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其自查自纠、自检自管的能力,切实对消费者负责。要积极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和“三绿工程”等活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放心示范店”、“放心示范超市”、“放心示范市场”和“放心消费城市”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进食品市场准入体系建设。

  八、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监测体系,积极推行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严格食品入市监管的同时,加强对食品交易、食品退市的全程监管。一是严格食品质量监测。要认真贯彻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把监测作为对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逐步形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检、消费者送检、经营者自检相结合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基层工商所要健全食品质量监测机制,配备快速检测车、检测箱等设备,有针对性地加强食品质量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消费警示和提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食品交易场所的定点监测。积极引导和督促批发市场、超市、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设施和人员,建立质量自检制度,切实对其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二是严格实施食品分类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针对流通环节食品的不同来源和不同生产方式的特点,区别情况,分类监管。对经加工制作的定型包装食品,重点检查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是否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对质检部门实施市场准入的28类525种食品,重点检查是否加贴了“QS”标志及是否伪造或者冒用“QS”标志;对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及大宗鲜活食品,利用快速检测等方法,重点检测农药残留、甲醛、氯霉素等有毒有害项目;对冷冻食品,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标准和规范,加强从车间速冻、冷藏运输到冷柜销售各环节的监管;对散装、裸装食品,监督经营者制作食品标签,重点加强对食品名称、产地、保质期等的管理;对流通环节现场制作食品,要重点检查经营条件和用料质量,督促经营者明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同时,要探索和推行食品按风险度监管的机制,对消费安全危害大的食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进行食品风险评估,确定本辖区内高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的食品品种,实行对风险食品按名录监管,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监管,确保对高风险食品监管到位。三是严格对食品退市的监管。各地要把不合格食品退市作为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协议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退市制度和办法。要对市场巡查、质量监测、快速检测中发现和消费者申诉举报经依法确认的不合格食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追回或销毁等退市措施,并及时向不合格食品涉及范围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对退市的同种类、批次、型号的食品必须经依法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入市。对不主动退市和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依法从重处罚。